一、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聘任合同签订的原则、基本内容及变更和解除。在执行公务中,机关和公务员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机关对公务员有指挥、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在签订公务员聘任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遵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在确定聘任关系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聘任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机关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应聘人员。机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也有权提出自己要求与主张。
由于聘任合同关系到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务员法要求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即聘任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将来出现争议时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由于机关和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了聘任合同,根据合同原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务员聘任合同与一般的合同有所区别,即《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备案作为了一个法定的程序,即《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对聘任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二、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聘任合同的变更,是指聘任合同内容的变化,聘任合同的主体不变。聘任合同变更,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作情况的变化和聘任制公务员就业选择的变化而产生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聘任合同的权威性,《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变更提出两点要求,即协商一致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的发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权益上的损失,因此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还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聘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这一点正是公务员聘任制度的优势之一,即用人机关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及时聘任人员,待到任务完成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有利于根据现实灵活调整公务员队伍,保持其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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