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06-4号民事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出具的《关于放弃仲裁管辖及适用新加坡法律的声明》的效力仅及于(2009)沪一中民(商)初字第59号个案,而并非放弃《出口分销协议》的所有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和在新加坡仲裁解决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三、法律分析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3月1日签订《出口分销协议》一份,该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本协议的解释和法律效力均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因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在新加坡仲裁,仲裁根据新加坡商事仲裁委员会的商事仲裁规则作出。但以后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了纠纷,并在一列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12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放弃仲裁管辖及适用新加坡法律的声明》,称关于(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59号,上诉人同意放弃《出口分销协议》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即放弃在新加坡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及适用新加坡法律。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出口分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并以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其辖区内,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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