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后,事实上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事由,从而致使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希望达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上的术语,为英美法合同解除的一个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相近。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双方合同显失公平的,得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规定与“合同落空”有相似之处。
美国的《合同法重述》将“落空”解释为:“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
二、使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会造成对任一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
2.情况的变化是非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则引起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标的物灭失;
(2)违法;
(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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