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国际贸易条约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国际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的总称,包括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狭义的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
国际贸易条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也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措施之一,它反映缔约国的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并为实施其政策服务。
二、国际贸易条约的结构
贸易条约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1、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载明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缔结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
2、正文
正文是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各种贸易条约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正文中予以规定的。
3、结尾
结尾包括条约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条约使用的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和各方代表的签名。其中缔结条约的地点对于需经批准的条约有特别的意义。以双边条约为例,如果条约是在一方首都签订的,按照惯例,批准书就应在对方国家的首都交换。贸易条约所使用的文字就双边贸易条约而言,一般用缔约国双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如系多边贸易条约,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文字,如英文、法文、拉丁文等。
三、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互惠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这是因为:互惠待遇可以拓展一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可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可以维持两国贸易的平衡;可以表示两国互相尊重的平等精神和可以长期保持经济与贸易关系。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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