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议明确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应根据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权属确定性、价值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规定,对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可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专利使用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及出版者的权利、域名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可以不断予以扩大。
第二,建议就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工作提出申请材料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申请材料方面,建议提出以下具体要求:申请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作为出资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经过价格评估和验资,对知识产权的估价可低于知识产权出资合同中的资金总额,在验资报告中应当附评估报告结论;对于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当建立评估审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应明确载入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作出承诺,若出现出资不实,由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判断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到位,应依据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进行,并建议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另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全体股东对知识产权真实性所签署的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章程,并附评估报告的验资报告以及权利转移证明文件等。
第三,建议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
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很有必要,公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人姓名、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知识产权出资额、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实缴到位等信息,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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