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1)本质特性不同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知识产权即财产权的保护;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对申请人生产秩序化限制的管理。
(2)范围不同
品种审定的新品种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新引进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品种,既可以是新育成的品种,也可以是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
(3)特异性要求不同
品种审定突出品种的产量、品质、成熟期、抗病虫性、抗逆性等可利用特性;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从品种的外观形态上进行审查,如植株高矮、种皮或花的颜色、叶片宽窄、株型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品种审定区试时所选的对照品种仅是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所选的对照品种(近似品种)则是世界范围内已知的品种,并在审查测试时需将申请品种、标准品种、近似品种种植在一起进行比较。
(4)新颖性要求不同
品种审定不管在审定前是否销售过,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则要求在申请前销售未超过规定时间。
(5)审查机构和层级不同
品种保护的受理、审查和授权集中在国家一级进行,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负责;品种审定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
(6)推广使用有差别
审定品种可以推广应用;而授权品种不一定能全部通过品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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