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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思路

时间:2017-07-31 13:54:4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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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调解较原审调解难度更大是众所周知的,但是,要想减少信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分析,对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要迂回控制,正确引导,确保稳定,见机调解。同时也要看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优势,准确地寻找调解的切入点。首先,在亲历了原审过程、执行过程及启动再审的过程后,当事人心中或多或少地渗透了法的思想,对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他们追求的目标与法的规定更接近,承办人以法言法语与当事人勾通相对容易;其次,再审是以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为前提的审判,可以利用原生效裁判,借助执行手段促和解;再次,再审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内情况,也可以向原承办人了解案外情况,了解当事人性格特征,这对于再审调解大有裨益。据此,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的调解,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借助再审案件特有的优势,形成再审调解的特有思路,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同时博采各类调解经验,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调解。

一、借鉴原承办人的调法,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再审案件,首先要仔细阅卷,对照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原生效裁判内容找准症结。办案人员要尽量与原承办人或原合议庭交换意见,了解原审判过程,了解当事人的个性,也了解原审曾经用过的调解方法,与原承办人相互切磋,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设计再审调解攻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例如,再审申请人张某有过两失败的婚姻,第一次离婚是由本院审判员小李承办,调解非常顺利,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张某第二再离婚时由审判员小赵办理,数次调解都不成功,最后只得判决,但张某对财产部分的判决非常不满,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张某又申请再审。审监庭法官了解了张某的情况后,向小赵和小李“取经”,询问调解的情况,小赵说张某太混,没文化,态度蛮横,所以调不成。小李则说,张某确实没文化,不懂法,脾气暴躁,但爱听顺言顺语,调解得哄着他,不能硬拍。了解这些情况后,再审法官在办理此案时就注意分析、把握张某的个性,针对其再审请求,对不同问题在不同时段用不同方法不同语言调解,效果很好。

二、借助执行威力,执行与再审“相得益彰”
据统计,再审案件90%以上来自执行阶段,这样的再审案件申请人一般为原审被告,原审宣判时不理不睬,有上诉权利却不行使,到执行时又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申请再审。对这类再审案件,首先要立足原判,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释法、析案、明理,帮助和引导他们正确分析案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裁判结果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案件,多做息诉工作,深入浅出地讲明法、理、情,让申请人明白,即使原审有疏漏之处,再审结果也不一定改判,如果坚持再审请求反而加深矛盾,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尽力帮助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主动与执行此案的执行员联系,和执行员一起,以原裁判为基础,做调解工作,借助执行中的保全措施,给申请执行的一方“上保险”,也给相对方造成压力,同时对原审原告做“让谅性”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执行和再审同时结案。例如,何某为杜某帮工受伤,何某自己垫付了数千元的医疗费,并造成十级伤残,为此何、杜二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杜某给付何某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一万余元,二人均未提出上诉。执行过程中,杜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过程序中,审监庭法官与执行该案的执行员联系,共同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讲明利弊,最后,何某主动减少索赔数额,杜某承诺分期偿还,为保证此案顺利执行,杜某主动要求法院查封了其部分财产做为保证,何、杜二人在执行庭写下和解协议,杜某撤回了再审请求。

三、借用抗诉机关的地位,“釜底抽薪”

再审案件中,抗诉案件占一定比例,与其他再审案件相比,抗诉案件有如下特点,第一,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思想偏激,认为既然同属执法机关的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就说明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改判,而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则是站在申诉人一方,帮助申诉人打官司,所以趾高气扬,甚至认为自己胜局已定。这样的案件调解难度更大。第二、由于很多检察院机关把抗诉数量及抗诉改判率做为考核指标,这使得抗诉机关不得不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从而迎合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抗诉数量,而改变原裁判是检察机关考核的另一指标。按照《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精神,在制作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但“维持原判”也是与抗诉机关追求的指标背道而驰的。因此,应当利用检察机关的这一规定,借用其在再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促使其参与调解,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当与抗诉机关多联系,互相配合,勾通情况,交换意见,连动调解,给申诉方“泄气”“熄火”,争取调解结案,达到法院、检察院、双方当事人四方全胜。如付某诉鲍某和霍某交通肇事赔偿再审一案,鲍某于1997年租用霍某的汽车搞运输,鲍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付某撞伤,1998年法院判决鲍某承担赔偿责任,霍某负连带责任。2003年,检察院接受霍某的申诉,对该案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原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霍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审监庭法官审阅抗诉意见书后,主动与抗诉机关联系,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而该案已于1998年审结,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希望检法两家配合调解此案。抗诉机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参与调解,促使霍某以车主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将赔偿款通过鲍某赔付了受害人付某。本案调解结案,法院、检察院及三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一场持续了六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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