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关税谈判,一般是指基于总协定的本来目的,以实现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相互减让关税为目标所进行的谈判,这就是所谓的一般关税谈判。
二、基础
进行关税谈判必须有两个基础:一是商品基础即海关进出口税则;二是税率基础即确定税率削减的基础。
1.商品基础。
现在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世界海关组织协调产生的国际上各国海关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协调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采用的,在此之前采用的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协调制度》对不同的商品进行了统一的编码,国际上通行的是6位编码。前2位是章,表示一类商品,第3—4位是将章表示的类细分,5—6位是在3—4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情况再细化,形成各国海关税则。各国在此基础上确定的编码即为某一商品或某一类商品的税号。某一税号确定的商品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用税号进行谈判时商品范围就已确定,谈判有一共同的语言,商品的税号是某一具体产品的谈判基础。如谈到税号8704,是指小汽车,至于小汽车发动机的排量多大,就要再看具体税号了。不管谈判方式如何,也不管谈判怎样进行,最后的结果都要反映具体的税号。关税减让谈判均要以进口国的海关税则作为谈判的基础。
2.税率基础。
有商品基础的同时必须要有税率基础作为关税减让的起点。当然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以上一次谈判后谈定的税率作为基础。这一谈判中谈定的税率也称为约束税率。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率。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于没有约束的工业品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为乌拉圭回合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对于农产品发展中国家对部分产品可以自己提出一个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谈判中的基础税率一般是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其实际在国内实施的税率。各成员经过关税谈判将各自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关税固定在某一水平,这一关税水平通常称为约束关税或称为协定关税。约束关税是关税减让的结果,承诺了约束的关税税率,不得单方面任意提高,如要提高要经过谈判,并要给予有关成员适当的补偿。该成员只可在约束税率以下调整该产品的税率,如一产品的关税约束在20%,成员的实施关税只能订在20%及以下。也就是说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的税率,实施税率均不得高于约束税率。
三、原则
关税谈判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根据GATT1994第28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削减那些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标和成员的不同需要。
关税谈判的原则可概括为互惠、相互考虑对方的需要、保密以及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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