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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时间:2017-07-17 10:39:4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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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设立的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设立支行,申请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注:第四十四条(一)、(五)、(七)、(八)、(九)项规定:(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七)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八)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九)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筹建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筹建的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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