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精神,我国的行政复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形式,即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就不能开始,复议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先例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一流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实际上是对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在主体资格上的限定:一是作为行政复议和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谁的权益,谁才有资格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必须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复议案件都必不可少的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复议活动。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指明因作出具体行政行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此还应当注意,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子申请人,这是因为他们的执法行为代表的是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以该工作人员所从属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而不能以该工作人员为被申请人。例如,驾驶人员不服执勤交警的罚款处罚,只能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时必须明确表示通过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自己的某项权利,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复议申请人还必须提供支持自己请示的事实根据,包括那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和经过等。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必须是属于行政复议机关主管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有关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复议申请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了法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必须符合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不符合复议管辖规定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及时转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提起行政复议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这种时间限制也就是复议申请权的时效。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期间,复议申请权也随即消灭,复议机关将不再受理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
此外,申请行政复议有时还必须符合某些法律所规定的特别条件。例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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