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是各国海关计征进出口商品关税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主要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它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1)各国征收从量税大多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
但各国应纳税的商品重量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有毛重、净重和半毛重。①毛重,又称总重量法。即按照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②净重,又称纯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内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③半毛重,又称半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
(2)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时的特点非常明显。
从量税的优点是:
①以货物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手续简便;
②特别是对数量众多、价值低廉的商品进口的限制作用较大,因为单位税额固定,不论商品质量和价格如何,征收同样的税额,低价货物进口利润较低,可有效地增加商品的成本;
③当进VI商品价格下跌时,从量税的限制作用也更加明显,可以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或为逃避关税有意压低进口商品价格的情况。
从量税的缺点是:
①税率固定,税赋不合理,同一税目下的商品无论质量好坏、价格高低按统一税率征收,对于质好价高的商品的限制作用较小;
②不能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及时调整,当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削弱。从量税的征收对象只适用谷物、棉花等大宗初级产品和标准化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商品等不适用。
2.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它是目前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征收
从价税时,其重要前提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各国对完税价格的确定标准各不相同,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是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作为征税标准,二是以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作为征税标准,三是以法定价格或进口官方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为了防止各国利用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进行贸易壁垒,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具体的海关估价原则和方法: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是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处于充分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当实际价格无法按上述规定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应价格作为完税依据。
征收从价税的优点是:
其一,税赋合理,从价税与商品的价格成正比,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的税额也高,在一定程度上对价格高的商品的进口起到了限制作用;
其二,当物价上涨时,税款也会相应增加,此时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
其三,适用性广,基本上所有商品都可采用这种计征方法;
其四,税赋明确,特别是在关税水平、关税保护程度上,便于各国进行比较与谈判。
从价税的最主要的缺点就是完税价格的标准不一致,增加了海关的工作量,从而增加了通关进程的速度,也容易因完税价格的确定发生贸易纠纷。
3.混合税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相结合的计征关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常用于耗费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计征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混合税的好处在于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当物价上涨时,混合税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多;在物价下跌时,又比单一从价税多。但是,混合税手续复杂,而且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比例难以掌握。
4.选择税
选择税就是对同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海关一般选择一种税额较高的税率进行计征。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来计征关税。
选择税的最大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缺点是很难把握,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争议,所以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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