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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效力范围

时间:2017-06-27 17:02:4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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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可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三种情况,以下就这三种情况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在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按照《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及第89条的规定,在概括转移的时候,必须经对方同意”,即合同的出让人、受让人和原合同的相对方均同意转让,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各方所接受,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

2.债务承担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条件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种情况与上述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情形相类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3.债权让与较前两种情况,对仲裁协议效力范围是否能扩张到受让人这个问题存在的争议较大。按照《合同法》第80条的对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的让与,债权人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得到其同意,因此在传统的观念看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受让人,其理由是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合意性和自愿性的。而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仲裁协议随着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自动一并转让,但受让人又未对仲裁协议明确表明接受,那么就会违背仲裁协议的合意性和自愿性了。

但是债权让与情况下,受让人与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之间并不缺乏仲裁合意。对于受让人来说,在让与人转让债权时,他有足够充分的条件获得让与人与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信息,他在与让与人签订合同转让协议的时候就可以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是拒绝仲裁条款,如果受让人没有表明不接受仲裁条款的明确意愿,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定受让人已通过默示的方式接受了仲裁条款。对于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他原先与转让人签订合同时,本来是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作为合同原来一方当事人的转让单方行为就使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仲裁愿望落空的话,这对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当有权主张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要求债权转让后原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扩张到受让人,而且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合同存在的仲裁条款的,受让人就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此,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受让人明确地表示拒绝仲裁条款,否则原次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随着合同的转让而自动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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