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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行使相关问题

时间:2017-06-26 13:12:2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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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是被保险人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权,期望于其死亡后能给受益人带来一丝保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已无需保险金的保障,其应受领的那部分保险金应由其他仍生存的指定受益人平均分配,如果指定受益人分属不同的受益顺序,则应由先顺序的指定受益人受领。被保险人死亡时无其他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由法定受益人受领。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

原则上受益人应是在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的人,但当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受益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可变更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尚有其他指定受益人的,先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本应受领的保险金应由其他指定受益人平均受领。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遭受共同灾难时保险金的给付

共同灾难是指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的灾祸,如车祸、飞机失事、火灾、洪灾、地震等。在人身保险实务中,由于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通常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他们往往会呆在一起,从而经常共同遇难。被保险人与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经常会引发纠纷。由于中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同的案情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决。

3、债务清偿与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保险受益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务清偿的影响和制约?作为消费者保值投资的工具,一些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方兴未艾,保险实务上甚至出现投保人为逃避自身债务的履行,购买巨额或高额寿险保单,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己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形。某些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以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清偿其债务。也有一些债权人请求法院以保险人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清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债务,受案法院则据此向承保的寿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些法院区分受领死亡保险金的是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继承人,而作出不同的裁决。对指定受益人受领的保险金不支持债权人的偿债请求,而对法定继承人受领的保险金则支持债权人的偿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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