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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时间:2017-06-26 13:11:1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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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同时本合同保险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二、保险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

2、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

3、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

5、被保险人酗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身故者;

1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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