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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贝雷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17-06-23 13:46:1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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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勃贝雷公司是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G732879号“_”商标、第G732707号“_”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行李箱、小提箱、手提包、钱包等。另外,勃贝雷公司亦是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第G732879号“_”商标、第G732707号“_”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25类,其中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外衣、帽子、衣服、服装、头巾、围巾等;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衣服(截止);第G732879号“_”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外衣、帽子、衣服、服装、头巾、围巾等;第G732707号“_”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帽、鞋、运动鞋(截止)。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12年9月19日,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广州市广州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解放北路的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2楼2A临30档(好运来皮具行)、2C-058(迪登服饰)等11个摊位,勃贝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批商铺购买了手包、钱包、衣服、短裤、T恤及围巾一批,每个分别支付了70元至340元不等,并现场取得销售单据一批、卡片一批。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该店现状及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对所购商品进行封存。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2)粤广广州第255588号、第255596号、第255599号、第255600号、第255602号、第255603号、第255609号、第255610号、第255611号、第255613号、第255614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所购买的商品实物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单据复印件、卡片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经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可见鞋、钱包、鞋及包各一批,该批封存物上均印有“BURBERRY”及图形等标识。根据公证附件票据上的记载,上述公证封存商品的售价分别为70元至340元;票据、名片各一批。

2013年5月31日,勃贝雷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羿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你公司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表示勃贝雷公司在羿丰公司开办的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内的上述档口内,发现公开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要求羿丰公司在收到该函后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3年3月23日,上述档主赵洪勇等与经营者李大春等签订《不经销假冒BURBERRY品牌商品的保证书》,保证该档口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销毁所存商品,如再发现该档口上架经营该品牌产品,愿意按照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场管理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接受任何法律或经济上的处罚,该档口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该档口自行承担,与羿丰公司无关。

2013年3月27日,羿丰公司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我司制止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回复函》,表示羿丰公司对上述档口逐一核查,对实际经营者进行了劝导教育,为防止上述违法经营的商铺再次出现侵犯勃贝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联系了上述商铺的原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与其签订了《不经销假冒BURBERRY品牌商品的保证书》。在收到警告函后第一时间责令涉嫌违法经营的档口将所有侵权商品全部下架搬离商场,并警告经营者如被再次发现有侵权经营行为,将没收全部违法侵权商品,对其处以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情节严重且拒不配合的商铺将遵照合同相关条款收回商铺经营权,终止租赁合同。

2013年5月19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的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该贸易中心2楼2A临30(好运来皮具行)、2C058(迪登服饰)等14家档口内购得钱包、皮带、衣服及帽一批,价格分别从55元-260元,索取票据、名片各一批。2013年10月2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047号、第09048号、第09049号、第09051号、第09052号、第09055号、第09057号、第09059号、第09062号、第09064号、第09065号、第09067号、第09068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拍照所得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原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可见钱包、皮带、衣服及帽各一批,该批封存物上均印有“BURBERRY”及图形等标识。根据公证附件票据上的记载,上述公证封存商品的售价分别为55元至260元;票据、名片各一批。

勃贝雷公司原审庭审时当庭表示,上述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上均标注有涉案商标标识,侵害了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原审庭审质证,羿丰公司认为:一、北京市方正公证书均存在受理公证机关不合法、公证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公证程序违法等方面的瑕疵;二、羿丰公司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并未发现承租商铺有侵权商品,勃贝雷公司在公证购买侵权商品过程中存在钓鱼购买行为,涉案商铺并未将侵权商品放在货架上公开销售,在勃贝雷公司主动上门提出索要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才临时起意销售,采取先收取定金,待货到后再通知勃贝雷公司购买人前来提取或者通过中间人从市场周边皮具城拿货的方式交付给勃贝雷公司购买人;三、从勃贝雷公司的两次公证购买行为也可看出部分商铺主体已变更,正是因为第一次收到勃贝雷公司发函后,得知商铺存在售假行为,羿丰公司已经采取措施责令商铺承租人更换实际经营者,第二次发现承租商铺售假后,已经要求其退场,更换了商铺承租人,说明羿丰公司一直在履行市场管理义务,并未对商铺的侵权行为怠慢或纵容,更不存在故意提供便利条件实施帮助侵权行为。

原审庭审中,勃贝雷公司还提交了补充证据:1.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09年7月21日向羿丰公司发出的律师函,拟证明羿丰公司早在2009年即对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有200多家商铺,实施大规模销售侵犯路易威登商标专用权的箱包、服饰的行为的情况是知悉的;2.央视网新闻频道登载的2014年4月20日《焦点访谈》节目的文字报道,拟证明羿丰公司在明知市场内存在严重售假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致使涉案市场及其周边区域的规模化、重复性侵权行为得以长期存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原审庭审质证,羿丰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事实上羿丰公司已加强自身管理,并被政府定位为示范市场。对于周边市场和商铺的侵权行为,羿丰公司仅凭一己之力,无法完全彻底消除并杜绝一切侵权行为。

勃贝雷公司主张羿丰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6.3万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为15万元)、公证费发票10张(金额共计为10165元)以及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票据(金额共计293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

羿丰公司于2002年2月9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铺租赁(限解放北路金桂园D区,解放北路1390号、1394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营业性停车场等,注册资本100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6年7月13日至2032年7月13日。羿丰公司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开办单位,市场类型为皮具市场,商品交易方式为批发,上市商品范围为皮具、箱包,有效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止。

羿丰公司(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羿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56、1358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出租给乙方入场经营使用。合同的第五条第1款第(7)项约定:甲方作为市场开办者有权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对场内经营者(暨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因同一类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两次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的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保证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法的合同主体。乙方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等有效证照,守法、诚信、合法经营;第(5)项约定:乙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须自行承担,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无关。双方就该合同还签署了三份附件,即《市场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书》和《防火责任书》。其中,《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第9款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不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自觉作一个现代知识经济的维护者。

羿丰公司还提交了公示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一、其在市场多处设置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等通知,补充规定一规定:本商场严格禁止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本商场即予以没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本商场还将责令档口停业整改三天;档口合同档主(承租人)及经营者均须向商场作出书面检讨,保证改过,经本商场批准后方可再开档营业;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第三次查处的档口,本商场将取消合同到期后档口承租人的续租权;对屡教不改,被本商场或工商部门三次查处后,又被发现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本商场将立即中止承租人的档口承租权,即时收回档口,没收档口押金及其他预缴费用,责令其限期离场。二、羿丰公司组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下设打假组和支援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对经销假冒“BURBERRY”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户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说服教育仍不加改正的商户严格按公司商场管理规定及补充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每日不少于两次的例行巡查,对商场内的售假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或处罚等。

在二审审理中,两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9月19日到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对购买商品进行证据保全所涉及的商铺共11家,分别是2A临32、2A临30、1A临8、2C001-1、2C063、2C054、2C058、2C016、2C040、2C010、2C065;于2013年5月19日到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对购买商品进行证据保全所涉及的商铺共11家,分别是2A临30、1A055、2C058、1B+6、1B060、1B+7、1A073-2、1B+8、2A临31、1B78、1B056、1B+1、1B059。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受勃贝雷公司的委托向羿丰公司发出《关于要求你公司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的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诉讼中,勃贝雷公司以羿丰公司没有对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的商铺销售侵权产品尽到应负的经营管理职责,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构成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羿丰公司:一、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赔偿经济损失共50万元;三、赔偿勃贝雷公司为调查取证及追究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实际支出共16.3万元;四、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一)作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开办单位的羿丰公司,是否应对该贸易中心内相关商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勃贝雷公司能否直接单独起诉羿丰公司;

(三)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三、法律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勃贝雷公司作为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第75130号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本案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勃贝雷公司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王宏涛律师、黄天生律师经合法授权,有权代理勃贝雷公司进行诉讼。故羿丰公司对勃贝雷公司起诉资格和代理人权限异议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相关商铺是否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问题。该案勃贝雷公司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处人员的公证,虽然羿丰公司认为公证程序等方面存在瑕疵,但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反映的事实,公证取证的商铺名称和地址与羿丰公司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涉案商铺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上记载的名称和地址均基本一致。故原审法院对上述公证书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羿丰公司市场内相关商铺所销售的事实予以确认。

勃贝雷公司是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G732879号“_”商标、第G732707号“_”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行李箱、小提箱、手提包、钱包等。另外,勃贝雷公司亦是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第G732879号“_”商标、第G732707号“_”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25类,其中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外衣、帽子、衣服、服装、头巾、围巾等;第75130号“BURBERRY”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衣服(截止);第G732879号“_”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外衣、帽子、衣服、服装、头巾、围巾等;第G732707号“_”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帽、鞋、运动鞋(截止)。该案被控侵权商品均与勃贝雷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有“BURBERRY”的商标及图形等标识,分别与勃贝雷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基本相同,在视觉上无差别。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是勃贝雷公司授权的零售商或批发商,故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假冒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羿丰公司市场内相关商铺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羿丰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勃贝雷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审查的重点是羿丰公司是否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首先,羿丰公司认为根据羿丰公司与商铺档主之间合同的约定,档主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勃贝雷公司公证购买时取得的收据和名片中并无显示羿丰公司的名称,因此羿丰公司与商铺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经营、共同侵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商标侵权诉讼,确定主体间的权责不能仅依据合同约定,而应侧重于分析主体行为的主客观状态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租赁合同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其次,原审诉讼中,勃贝雷公司认为通过先后两次公证行为表明,羿丰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商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为涉案商铺提供经营场所和市场管理服务,其采取的措施也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应当为其间接性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中羿丰公司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视其作为专业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是否履行了对权利人的承诺和法定的管理义务,而其衡量的标准应看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羿丰公司与商铺档主签署的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商铺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虽然羿丰公司举证了对前后两次公证均出现的商铺出具了停业整顿通知,但没有举证该停业整顿实际执行的情况,也没有举证与其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在承租的商铺发生违法行为后,羿丰公司虽然更换了部分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在市场的宣传栏张贴了《关于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公告》、《商品管理补充规定》、成立市场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和打假办公室,对市场内的商铺进行巡查等措施,但如果不以实际效果进行衡量,任何措施均容易流于形式。而事实上,路易威登马利蒂早于2009年已向羿丰公司发出过警告函,及在羿丰公司市场内经营的商铺也曾受到工商查处,勃贝雷公司在涉案第二次公证时仍在羿丰公司市场内发现众多商户继续售假,包括了前后两次均售假的商铺。羿丰公司所在的区域系商标侵权的高发地早已众所周知,原审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4号判决,早已明确了作为专业市场管理者的羿丰公司负有管理市场经营活动的义务,其管理义务在标准的把握上应较一般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有的注意义务更高。在此前提下,羿丰公司仍以对其经营的市场内持续、大量存在售假行为不知情为由作抗辩,显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包括勃贝雷公司在内的品牌公司该次对羿丰公司提起的7起诉讼(案号334号-340号),其数量足以说明了在羿丰公司经营的专业市场内侵权行为的发生远非单一、偶发的。因此,羿丰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涉案侵权商户在市场内销售假冒勃贝雷公司及其他涉外知名品牌商品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也未对多次侵权的商户进行及时清理;其在市场内采取的部分措施尚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致使涉案侵权商户仍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侵权售假行为,羿丰公司属于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侵权商户的侵权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勃贝雷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但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上并未载明是否与该案有关联,考虑到勃贝雷公司在该案中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并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也确有提交相关公证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原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因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本次侵权所受损失及羿丰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正品价格、侵权规模及时间、后果以及勃贝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羿丰公司应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羿丰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勃贝雷公司享有的第G733385号“BURBERRY”、第G732879号“_”、第G732707号“_”、第75130号“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羿丰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勃贝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勃贝雷公司负担9612元,羿丰公司负担788元。

本院认为,勃贝雷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对原审判决认定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相关商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作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开办单位的羿丰公司,是否应对该贸易中心内相关商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勃贝雷公司能否直接单独起诉羿丰公司;3.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首先,羿丰公司是否应对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相关商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涉案的侵权行为分别发生在2012年9月及2013年5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羿丰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羿丰公司是否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而构成帮助侵权的侵权行为。根据羿丰公司与店铺业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作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者,羿丰公司有权也有责任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知晓相关商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重复发生。羿丰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虽然采取了诸如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张贴公告、巡查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在收到了勃贝雷公司的警告函后,对侵权商铺经营者进行劝导教育,并责令商铺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LV品牌商品的保证书》,但从事后勃贝雷公司再次从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2A临30、2C058店铺中购买到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明羿丰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上述商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另从本院先后受理多宗涉及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同一时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来看,该市场商标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在此情形下,羿丰公司应负较高的谨慎管理义务,其一贯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已不足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流于形式。在市场中侵权行为频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否则对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无济于事。本案中,权利人在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商铺中购买到侵权产品并向羿丰公司发出警告函后,又在该中心同一商铺内再次购买到涉及同一商标的侵权产品,表明羿丰公司在明知涉案商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主观上存在放任或者怠慢的故意,足以认定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本案的案情,原审法院以羿丰公司是否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来判断是否存在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并无不当。羿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勃贝雷公司能否单独起诉羿丰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上文所述观点,羿丰公司的行为属于为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是关于共同侵权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九条是关于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从法律条文的逻辑顺序看,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形态,即帮助侵权的行为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被帮助的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虽然以被帮助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但与被帮助的侵权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另上述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责任形式上,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没有顺序关系,权利人可以选择向任一责任人主张权利。因此勃贝雷公司仅向羿丰公司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诉讼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关于维权费用问题,考虑到勃贝雷公司在本案中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调查并实际出庭参与诉讼,也确有提交相关公证书,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经济损失,在勃贝雷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羿丰公司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羿丰公司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勃贝雷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人的经营形式、正品价格、侵权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羿丰公司赔偿勃贝雷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并不畸低,加之考虑到本案属系列维权案件的性质,原审判赔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勃贝雷公司该项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两上诉人勃贝雷公司及羿丰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上诉人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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