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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价值

时间:2017-05-16 17:30:4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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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2.主要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

(2)被保险人的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3.保险标的

下列各项可作为保险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述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4.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6.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订立海上保险合同须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而是未将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但是海上货运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海上货运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因船舶转让而转让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保险人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内容不一致的,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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