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同意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所进行的转租。出租人可以在承租人转租前表示同意,也可以在转租后予以追认。
二、法律后果
1.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同意转租中的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承租人就次承租人应负责的事由所产生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以及解约权应向承租人行使。《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次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履行义务,出租人也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权利。
三、同意转租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同意转租的成立要件:一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存在;二是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最多的是第二个要件的认定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议:
1.出租人采用何种方式同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转租合同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应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以此规章的规定作为认定转租是否有效的依据。对于出租人同意的方式,《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因此,出租人的同意,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至于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举证,则属于另一个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如果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已将房屋转租,在合理期限内又无异议,甚至有时还有事实上的协助行为,如代转交钥匙等,则可以认定为默示的同意。
2.出租人的同意能否撤回。原则上不能撤回,因为同意权是基于照顾出租人利益而设立的,出租人同意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可以随意撤回,则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对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的保护。
3.出租人同意的内容。①房屋的用途同意。如果为概括性同意,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应该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来转租和使用房屋;如果为特别同意,承租人只能在出租人同意使用的范围内转租。②转租的期限。根据国外的立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转租合同的期限应不长于租赁合同的期限。但如果出租人以明示的方式同意转租期限可以超出租赁期限,基于私法自治原则,除法律有明文禁止,应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转租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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