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涉外法律 > 海事海商 > 正文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

时间:2017-04-26 16:46:58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海上风险一般都在保险单的“风险条款”中载明。各国现行的海上保险单中有关风险的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区分。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暴风雨、雷电、火山爆发、地震、流水、海啸等和其他类似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破船、失踪,以及火灾、爆炸等其他类似的事故。

3.抛弃

抛弃是指船舶和货物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地把船舶属具或船上货物投弃海中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船舶搁浅,使用各种方法都不能起浮,船长为了增加船舶浮力,以继续安全航行,决定抛弃部分货物。抛货是共同海损最典型的牺牲,其所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由于货物装载不当或货物本身瑕疵的原因而抛弃的,不算抛弃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行为

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行为是指船长和船员的过失行为和恶意行为。船长和船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船舶航行后,船舶和货物不在船东和货主的控制下,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船长和船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过失行为有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操作过程中囚疏忽而产生的责任事故;恶意行为有纵火焚烧、凿沉船身、故意使船搁浅、恶意弃船;非法出售船舶或货物等。但如果上述恶意行为是在船主的纵容、共谋或授意之下进行的,则不属于承保范围之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其他特约承保的风险

这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货物的特点或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有时为了谋求更充分的保障,可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条款本身所承保的一般风险之外,再增加承保某些特殊的风险。这类风险大都是属于外来原因所引起的外来风险。对于外来风险,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可在增收保险费的条件下,特约予以加保。这些特约加保的风险有偷窃、玷污、渗漏、串味、破碎、钩损、锈损,以及战争、罢工、拒收等。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