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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7-04-26 16:42:39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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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一)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

(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二)被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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