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80条的规定 ,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这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该项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与努力 。这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有成效的同时,亦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方面发挥了技能,作出了努力,不论成效如何,其得到的报酬数额可相应提高。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一般而言 ,救助成效大,救助方获得的报酬就可能高。
(4)危险的性质与程度 。遇难船舶及其他财产所处的危险性质严重,程度高,救助方所得的报酬就高。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 、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在海难救助中,单纯救人命而无获救的财产,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一般而言,救助人在救助中占用的时间长,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大,说明救助的难度大,报酬应相应提高。
(7)救助方式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这是指救助方在施救过程中有可能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提供的服务越及时 ,救助的成效一般就越大,救助报酬也应提高。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情况、交通和设备的价值。
上述9、10两项主要针对专业救助人而言。与非专业救助人相比,专业救助人进行救助获取 的报酬相对要高 ,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的设备,且平时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维护,救助成本相对较高。
2.救助报酬的支付与分配
我国《海商法》第183条对救助报酬的支付作了规定: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上一篇: 共同海损的计列范围及金额确定
下一篇: 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加载更多
补偿贸易(compensaticntrade)是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