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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务的形式

时间:2017-04-12 15:05: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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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涉外劳务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务提供方,向另一国家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劳务提供方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协议。涉外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

二、形式

1、境内的用人单位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劳动。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境外雇主处工作。例如,我国的远洋公司在其船舶停止业务或业务不足,其船员没有工作可做的时候,将其船员派遣至境外雇主的船舶上工作。这种情况是境内的劳动者在保留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境外的雇主提供劳动。

另一类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国外承揽业务然后将员工带出境外履行劳动义务。如我国境内的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建筑建设投标,在中标后将已经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带往境外履行约定的劳动义务。

2、我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我国的劳动者介绍到境外就业。

这种就业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我国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成立,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此外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就境外就业中介来说,我国的中介机构从其法律地位上来说仅是我国公民和境外雇主的中间人它不与我国公民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我国出境务工公民的雇主,我国中介机构和我国公民的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我国的公民要和境外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履行地的劳动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处理也不适用我国的劳动法。

3、我国境内的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工作。

这类劳务外派企业和一般的企业(第一类企业)不同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范围.其所经营的就是将与之签约的劳动者派遣至国外从事劳动,是专门的涉外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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