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知识产权 > 法律指南 > 正文

企业专利申请种类的选择

时间:2017-04-05 09:35:28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企业专利申请种类的选择

就发明专利而言,各国一般将其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物质发明、应用发明、改进发明等。我国《专利法》确认的发明种类则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产品或方法发明的改进发明。其中产品发明是经过人工制造的,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是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制出来的各种制品或者产品。产品发明又可具体分为制造品的发明、材料的发明、有新用途产品的发明。产品发明可以是一个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产品的一个部件。方法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系统地作用于一个物品或者物质,使之发生新的质变或者成为另一种物品或者物质的方法的发明。方法发明通常包括制造方法的发明、化学方法的发明、生物方法的发明,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的发明。方法发明可以涉及全部过程,也可只涉及其中某个步骤。改进发明则是指对已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提出实质性革新的新技术方案,它是在保护已知对象独特性的前提下对已有产品或方法赋予新的特性或进行新的部分质变。发明专利保护的特点是,创造性程度要求高,保护期较长,审批周期较长,申请费用较高。

根据发明专利的这些特点,企业在下述情况下应考虑申请发明专利:

(1)涉及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方面的发明创造;

(2)重大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创造性程度很高的发明创造、开辟一个全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打破长期技术偏见的发明创造、取得意想不到效果的发明创造;

(3)无固定形状产品的发明创造;

(4)希望给予较长保护期的发明创造,如药品等。

实用新型和发明相比,则有一些不同特点。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方法,因而凡是涉及生产方法、加工方法、配方等方法方面的发明创造,均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换言之,实用新型涉及的只是产品,而且这种产品必须是有一定固定形状的产品。如仪器、设备、日用品和其他器具。没有固定的形状结构的产品如气态、液态、颗粒状,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以非立体的平面形态表现出来的产品和不可移动的产品,尽管有一定的形状、构造,也不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从专利实践中大量的实用新型申请案看,实用新型一般是具有具体的、确定的结构和构造的空间形体,而且往往是具有一定空间形体的可移动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比发明要短,创造性程度要求也低一些,并且审批程度比较简单,申请费用也低一些。

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它必须与产品有关并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结为一体。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有相似的地方,即都涉及产品的外部形状,但外观设计仅此而已,实用新型还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具有一定的功能目的。外观设计侧重于保护具有美感的设计,实用新型侧重于保护实用技术方案。可以说,外观设计是物的美化上的创作,实用新型是物的功能上的创作。根据外观设计专利这种特点,如果企业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项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的新设计,应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当该产品也构成实用新型时,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还应当说明的是,在具体的申请实践中,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利保护形式,以使各种专利申请形式取长补短。例如,一种发明创造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地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首先获得授权,因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较长。当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则可以视情况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审批周期较短的特点,尽快获得专利保护。另外,企业还可以利用我国《专利法》中国内优先权的规定,实行申请专利种类的转换。也就是说,在专利优先权期间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可就已申请发明专利提出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就已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