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掺假,是不法分子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中常用的伎俩。它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故意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作假,进行欺骗性商业活动,使产品中的有关物质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或标准要求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其中,掺入的杂质或其他物质,都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
掺杂、掺假不同于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I)掺杂、掺假行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的动机是故意的。
(2)掺杂掺假行为的对象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行为的方式是破坏产品正常的组成部分和有效成份比例,而以假充真则是用假的当真的。
(3)掺杂、掺假行为的结果是使产品的成份或含量不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标准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掺的产品中仍有有效成份。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虽然均属于违法行为,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存在不同。所谓“以次允好”,系指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或者完全达不到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但生产者、销售者却谎称产品完全符合标准或技术要求,以此来欺骗用户、消费者,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这样,当然满足不了用户、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的合理要求,是一种严重损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所谓“以假充真”,系指生产者、销售者隐匿产品或物品原有的名称、属性,以欺骗的手段,谎称是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进行销售,以此牟取非法利润。这也是一种损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该义务的设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处以重罚。
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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