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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的申办要求

时间:2017-03-31 13:45:5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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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交 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需在一年以上);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程序

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由其隶属的法人提交的营业登记注册码;

由隶属法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审批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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