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所谓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受到了来自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或者侵权威胁,但权利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有关争议。
二、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管辖
对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一些个案批复明确,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当按照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具体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还应当适用有关同类权利案件的管辖规则。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还应当适用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批复明确,对于法院间因管辖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和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法院要及时依法协商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管辖,并将在后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并审理。
2、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
三、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在我国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新出现的一种诉讼类型。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中明确认可这种案件类型的。
尽管这类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但鉴于这类案件均属于确认之诉,其裁判结果只是做出一种宣告性的判决,不存在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也为了便于统计和总结有关审判经验,《规定》将之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纠纷,并考虑到有关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列举了三类第四级案由,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这只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关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起诉或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涉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所提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均应当参照执行此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经进人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主要是指权利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诉前临时措施并且有关程序正在进行)的,当事人不能再提出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有关不侵权的主张可以作为侵权抗辩事由在已经启动的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提出。
《规定》所称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是指受到特定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影响的行为人,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也就是说确认不侵害邻接权的,也统一确定为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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