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4、船舶灭失;
5、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三、船舶优先权行使时的担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四、船舶优先权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之后、判决之前,可以应船员的申请,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先行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船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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