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的含义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1、定期租船的含义
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它以约定的某段期间为租期,在此租期内船东收取租金,租船人使用该船的运载能力。
(1)满足租船人在某段期间需要船舶承运货物或补充船队运力不足;
(2)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还是运输合同在国际上还存在解释分歧;
(3)船东对船舶仍然有占有权和控制权;
(4)租金率的确定是以船舶的装载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洽谈;
(5)期租船经营中的淡水、部分货损、货差索赔由合同规定;
(6)租期较长的合同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
(7)定期租船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称为航次期租,以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该航次的日数和合同规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并支付租金。
2、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及船舶说明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期租船合同的船舶说明条款
(2)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4)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5)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6)货物(Cargo)条款;Limits
(7)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8)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9)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10)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
(11)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12)停租(Off-hire)条款;
(13)船东的责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条款;
(14)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 & Indemnity)条款;
(15)转租(Sub-let)条款;
(16)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17)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18)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19)战争(War Risks)条款;
(20)仲裁(Arbitration)条款;
(21)佣金(Commission)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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