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具体审理者与裁决者,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
(一)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审理者,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与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争议案件本身具有某种联系,则有可能影响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正确裁决。因此,涉外仲裁规则确立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保障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权行使的正当性。
(二)涉外仲裁规则在确立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后,也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应的对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的事由发生和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四)仲裁庭组成后,无论是合议制仲裁庭,还是独任制仲裁庭,如果出现涉外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如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原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者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者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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