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提起。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立案再审的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准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
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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