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科学、系统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处罚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做了规定,主要是:
(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二)在处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申辩权和听证权赋予当事人事前救济权;申请行政处罚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及必然带来的要求行政赔偿权,赋予了当事人事后救济权。
二、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
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是行政处罚的三个主要环节。救济是行政处罚三个环节中的第三个环节,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和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活动,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
行政处罚的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两种方式,而尤以行政诉讼救济最为公正和重要。救济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公民的诉权,建立了由专门机关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机制。一个公理性的论断认为:没有诉权,就没有权利。权利的救济重于权利的宣告,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设定。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救济,只有相对一方依法享有起诉权和撤诉权,处罚机关只能作为恒定的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在举证责任方面,若处罚机关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法律依据,则须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规定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取证;而对原告没有作出上述不利规定。在权利义务转移方面,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的诉权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而被告的义务则也依法转移:处罚机关被撤销或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行政处罚救济阶段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法律地们的变化,反映了其保障重心的改变:保护公民权,控制行政权。
以救济行政处罚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开始步入成熟,趋向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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