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库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某失踪一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库某甲诉称:宋某与库某于2006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1月生一女库某乙,2008年9月5日生一子库某甲。2008年11月,宋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与家人无任何联系。2014年7月10日,库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现库某甲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宋某失踪。
经查:宋某。系申请人库某甲的母亲。宋某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武穴市大金镇宋天佑村村民委员会、武穴市大金镇草鞋岭村村民委员会、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对此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宋某仍然下落不明。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宣告宋某失踪是否合法。
三、法律分析
宋某自2008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法院依法公告,宋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
四、裁判结果
1、宣告宋某失踪;
2、指定库某丙为宋某的财产代管人。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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