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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凤认定财产无主案

时间:2017-03-02 09:35:2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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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张佩凤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佩凤称,本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为申请人与陈红妹共同共有。陈红妹系申请人的姨母,于1923年8月16日出生,于2014年8月3日去世。陈红妹的丈夫赵惠宝于1959年去世,其独生女儿陈茵于1974年10月4日去世,陈红妹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再婚。陈红妹的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陈红妹的父母共生育二女,即申请人之母陈丽华与陈红妹。陈丽华于2013年7月30日报死亡,申请人系陈红妹唯一的亲人,故陈红妹的生活一直由申请人照顾和赡养,其去世后也由申请料理后事。申请人认为,陈红妹去世后其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其财产应属无主财产,而申请人为陈红妹的外甥,几十年来承担了照顾和赡养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要求判决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陈红妹所有的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37.66平方米)系申请人张佩凤与陈红妹动迁安置取得。2008年4月,张佩凤与陈红妹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利人登记为张佩凤、陈红妹。陈红妹系申请人张佩凤的姨母。陈红妹之父母共生育二女,即陈红妹与申请人张佩凤之母陈丽华。陈红妹之夫赵惠宝于1959年去世,陈红妹之独生女儿陈茵于1974年去世,陈红妹之父母及妹妹陈丽华(即申请人之母)均先于陈红妹去世。陈红妹系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其生前一直由申请人张佩凤负责照顾,陈红妹去世后,其后事也由张佩凤负责料理。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在法院金桥法庭公告栏及上述财产所在地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陈红妹的财产归谁所有。

三、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告知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鉴于申请人张佩凤系上述房屋的共有人,对陈红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陈红妹所遗留的房屋面积较小,故张佩凤申请要求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可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陈红妹的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张佩凤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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