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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解除

时间:2017-02-20 12:38:0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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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时,要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变更手续形式合法;双方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21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履行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缴纳保险费;

(2)维护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

(3)发生保险事故及时通知;

(4)发生保险事故尽力施救;

(5)索赔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及时签发保险单;

(2)索赔时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依法支付施救费用、调查费用、诉讼或者仲裁费用;

(4)拒保及时通知投保人,对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受益人情况保密。

三、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终止有如下情形:

(2)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的法定终止;

(3)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全部履行保险责任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4)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满期导致的终止;

(5)因保险合同双方解除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四、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宽松,除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的情形外,投保人可以无任何原因解除保险合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第39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一般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但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剩余部分仍旧有效的情形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不可解除。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有如下情形: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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