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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

时间:2017-02-20 12:37:3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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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由于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故保险合同多表现为书面形式,且已实现格式化。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签发保险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保单中,一般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家庭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如果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投保人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制作、印刷、签发,并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要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其主要内容有:

(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应做的说明事项,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对有关危险货物性质的说明及承诺等;

(2)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及其赔付责任;

(3)除外责任,即对保险人风险承担责任的限制;

(4)附注条件,一般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

保险单在某些情况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本身包含一定的现金价值,可据以向保险人质押贷款。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4、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如下: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6、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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