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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的特征及种类

时间:2017-02-17 16:08:4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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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特征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

2、权利人的试题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失。

3、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

二、种类

仲裁时效的种类:根据仲裁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同,仲裁时效可以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种。

1、普通仲裁时效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效,是指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殊仲裁时效即法律、法规对某些民事、经济纠纷的仲裁时效作出特别规定,这些民事、经济纠纷只能适用这种特殊仲裁时效,而不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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