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二、亲权的内容
(一)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1.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2.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二)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1.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2.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3.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侵害亲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亲权关系,就是以亲权作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权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亲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侵害亲权的第三人,也包括侵害亲权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亲权人。第三人侵害亲权,是违反不得侵害亲权的法定不作为义务,行为方式基本为作为的方式。亲权人侵害亲权,实际是亲权人违背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侵害亲权的表现形式
亲权受到损害,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狭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人亲权的损害,如亲权人行使亲权受到障碍,使亲权人未能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二是广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亲权损害事实的形态有三种:一是财产权益的丧失,二是健康权、生命权遭受损害,三是精神利益及精神痛苦损害。
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具体表现为:
(一)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
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进行挑拨离间,损害了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的,构成对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亲权人
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人的,是侵害亲权或者亲属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
对离婚后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实际抚养权的一方,探视权是其法定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视权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四)非法剥夺亲权
第三人非法剥夺亲权人的亲权,也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
(五)侵害亲权权利的行为
侵害亲权权利的行为不是从整体上或部分上将亲权人的亲权予以剥夺,而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对亲权的权利进行非法侵害。这种非法侵害可以是针对亲权的整体而为,也可以是针对亲权的具体内容而实施,均构成侵害亲权的行为。
(六)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
这种行为本为侵害健康权或生命权的行为,由于受害人具有侵权人特定身份,因而同时构成侵害亲权的行为,应该同时承担侵害亲权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使亲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行为
其他使亲权受到侵害的行为,也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例如,由于医院过失发生产妇将婴儿错抱的情况,是侵害亲权的行为。
(八)滥用亲权
滥用亲权既指滥用人身照护权的行为,也指滥用财产照护权的行为,是亲权人以行使亲权的名义为自己谋私利,或者虽为行使亲权的目的但因未尽义务而致未成年子女遭受损害。前者为故意滥用亲权,后者为过失滥用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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