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的含义以及包含项目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包括以“实际减少”的工资、津贴、资金、课酬;既包括全日制工作收入也包括兼职工作收入;当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应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请求误工费的证明需要
(一)收入状况证据: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如银行流水、工资条、纳税证明等;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或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
1.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
2.医疗机构的遗嘱,关于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3.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员工误工时间的证明,以及因误工产生的收入差额的证明;
4.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四.特殊主体的规定
1. 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2.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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