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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时间:2017-02-14 10:15:1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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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二、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具体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其他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三)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举证。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

如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三)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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