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的。
(3)涉外民事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2、第一审程序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 同时应当公告;
(5)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普通程序的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C、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8)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3、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
A、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答辩状相同)
(2)二审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对于判决的上诉
ⅰ.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对于裁定的上诉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
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 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一年。
5、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此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自裁定之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6、支付令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8、民事诉讼公告
(1)不需公告的有:确认(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需要公告:宣告失踪、死亡、无主物、失物召领;公示催告;
9、《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
1.条约协定方式送达;(国际条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高级人民法院呈送)
3.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我国驻他国)(只能向其本国公民送达,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如留置送达)
4.邮寄送达,6个月;(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
5.由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除非明确限制,无需授权)
6.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须有其明确授权 ;
7.公告送达,6个月;(国内当事人公告期限为60日)
备注:A: 第1-3项,为《外国向我国境内,民事、行政、刑事诉讼送达方式》3-(他国驻我国)
B: 第1-5项,为《涉外刑事诉讼送达方式》
C: 第1-7项,为《涉外行政诉讼送达方式》与《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相同
附录:涉外文书邮寄送达,视为认定已经送达:
1.受送达人,书面向法院提及,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2.受送达人,已经按照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10、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1、撤销仲裁裁决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但因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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