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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得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由于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业权根植于国家所有权之上,故矿业权为一种他物权。但矿业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权能类型和传统的他物权相比,具有自身特征,表现为:
(一)占有。
占有指权利人对标的物予以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对矿业权来说,对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和赋藏于其中的矿产资源进行管控,是矿业权人进行勘探和开采工作的前提条件,矿业权人自然享有占有。
(二)使用。
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物之本质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使用权能也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如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认为,矿业权是享有使用权能的,但该使用权比较特殊。在探矿权中,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是一种使用,其目的是为以后的开采活动做准备,且不会对矿产资源的本体造成损害,故探矿权人享有使用权能,自无争议。而采矿权则正好相反,通过开采行为,不断消耗矿产资源,实际上矿产资源的本体被消灭,转化成为矿产品,最终使得国家资源易主,从而使它与旨在用益而不是消耗和处分财产的传统他物权有了本质的区别。
(三)收益。
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实与利息)收益权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人是通过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方式来收益的,实为一种权利的获取,此与孳息这种传统现物收益获取方式明显不同。而对于采矿权而言,是通过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并出售来获取收益的,是一种现物收益。
(四)处分。
就事实上处分而言,探矿权中的开采只是勘探的一种必要手段,目的是为了检测矿产资源的品质,由于这种事实处分对矿产资源整体影响微乎其微,故可认为探矿权中不包括处分权能。而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通过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逐渐耗竭,与此同时采矿权人取得的矿产品则不断增加,此际,采矿权由不动产物权变为动产物权,由资源利用权变为矿产品所有权,最终在开采完毕后矿产资源亦归于消灭,因此,采矿权人享有事实上处分权能。
综上,探矿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一种特殊的收益权能;而采矿权人则享有占有、收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能。矿业权虽是他物权,但与传统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比又有本质的差异,故可归入准物权,即某些性质和要件类似于物权,除特别法有规定外,准用物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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