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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时间:2017-01-30 14:39: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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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又称为直接审理,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直接开庭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除了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步骤进行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院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申请人宣读。
  (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和他的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四)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检察院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或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被告辩护权的实现。
  开庭审理应当是第二审审理的基本方式。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但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除外;上诉的案件除了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以外,其他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

二、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又称调查讯问式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以不开庭的方式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之后即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由下列几个环节组成:

第一步是审阅案卷材料、,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应当审阅案卷材料,不能仅由审判长审阅后向合议庭其他成员介绍案情。

第二步是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合议庭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只能是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对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以及需要发回重审的抗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方式,它能有效地提高二审的效率。但是这种审理方式有它固有的缺陷,它对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够的。二审法院不能只图省事,用不开庭的方式代替开庭的方式,否则,将难以完成二审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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