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也可以是依法独立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个人。工程设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为工程的建设人提供设计成果,如果由于其疏忽或过失使设计本身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工程毁损或报废,给工程建设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设计人就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可见,工程设计人从事设计工作是有风险的,而且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损失十分巨大,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工程设计人可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将这种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其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2.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3.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设计:
4.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5.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6.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7.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8.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9.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10.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11.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1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13.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14.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15.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16.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1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19.凡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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