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也可以是依法独立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个人。工程设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为工程的建设人提供设计成果,如果由于其疏忽或过失使设计本身存在瑕疵,就可能导致工程毁损或报废,给工程建设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可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设计人就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可见,工程设计人从事设计工作是有风险的,而且工程设计责任事故的损失十分巨大,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工程设计人可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将这种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1)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或抗辩而支出的费用,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等,但此项费用与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3)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为了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工程的建设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费用。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只要工程建设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负责赔偿,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保险追溯期内的设计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赔偿及争议处理
在赔偿和争议处理问题上,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关于保险人参与权的规定基本上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同。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保险人确定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交保险单的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是由有关责任方造成的,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向责任方索赔,并保留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在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利时给予协助。保险人从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有关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合同争议,可以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解决。在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事后不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如果协商不成,则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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