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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上权?

时间:2017-01-28 13:1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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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特征

1、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2、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3、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三、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

与地上权最相似的权利是土地租赁权,但两者是不同的权利,它们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地上权是物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土地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因此,虽然两者的经济机能由许多相似或者重复之处,但两者受到不同的法律保护,前者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后者主要受到债法中的有关租赁的法律保护。

具体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成立要件上的区别。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要高于土地租赁,例如登记、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使有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而土地租赁权则必然以支付租金为其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而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的,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定的;而土地租赁权在转让其权利(转租)是会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5、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而在土地租赁权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另外,在相邻关系、地上物的消灭的效果、资本收回等方面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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