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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分类

时间:2017-01-22 14:59:0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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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自有房屋交付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所获得租金性收益,房屋所有权未随之发生变更的行为。但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而不收取租金的行为以及旅馆业的客房出租和房屋场地经营中出租柜台的行为除外。

二、分类

房屋租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房屋租赁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也可分为保障性、福利性租赁和市场性租赁。公房租赁又可分为房管部门管的直管公房租赁和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租赁。

2、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办公楼及工业物业等租赁。

3、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又可分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和阶段式租赁。定期租赁是指有确定期限的租赁,租期满即租赁终止。出租人无须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须归还租用的物业。目前我国一般商品房的租赁都属于此种情况。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期,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房屋。我国的公房出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收回房屋上会要求国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阶段式租赁是指双方虽然确定了某个期限,但又约定,双方如没有提前通知终止的情况下可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赁中。

4、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约、纯租约以及百分比租约。

5、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将租赁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三、对象

房屋租赁的对象包含官房和民房。官房租赁的范围仅限于迁转官员“往坐”后的剩余部分房屋。

四、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5艮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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