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0年5月30日,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份,约定:白云纸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3.7万吨漂白麦草浆纸生产线及与之配套的碱回收和中段污水治理工程,监理工期从2000年5月30日开始,暂定2年,监理费26万元;节约按10%分给监理公司等内容,2001年10月,双方对监理合同进行了修改,约定:建设工程按核减数值的20%,安装工程按核减数值的30%付给监理公司,2002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试生产。2004年8月23日,该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2004年12月10日,白云纸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竣工决算审核表1份,约定:建设工程核减839779.7元,应奖励167955.94元,安装工程核减272933.52元,应奖励81880.05元。2002年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没有年审,白云纸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是2002年2月,监理公司对白云纸业公司提出的其不能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理的异议,没有举出相应的法律根据。其间,白云纸业公司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1、在本院审理期间,监理公司向驻马店市建委索要到了2002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为该公司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本院提交。2、在原审开庭时白云纸业公司认可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关于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关于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执行的部分监理业务,其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
(三)《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是否为无效。
三、法律分析
原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2002年监理公司没有参加资质年审,丧失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格,此时,监理公司再从事监理工程,其监理行为应当无效。鉴于监理公司在2002年前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部分的监理费用和奖励费用应当支持,对机械设备安装部分的奖励费用,因监理公司的从业资质中,没有机械设备安装内容,不应支持,对滞纳金的请求,因监理公司有过错,不应支持,白云纸业公司辩称的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限白云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费206155.94元;二、驳回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5元,监理公司负担9216元,白云纸业公司负担3949元。
二审法院针对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一、关于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白云纸业与监理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所签的监理合同以及2001年10月所签监理合同修改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尽管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中不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内容,但本案合同主要是指建设合同的监理业务,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部分是少量的附属内容,且双方在签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对此并无提出异议,实践中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中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不支付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其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原审判决对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并未支持,监理公司亦未上诉,所以本院对此不予评判。另关于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执行的部分监理业务,其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审时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被扣发,二审期间已经向有关单位索要到资质证书,证明2002年以后监理公司仍有资格进行监理业务。因此,白云纸业公司认为,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的监理业务其费用不能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于2004年12月10日签署了《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该表中载明核减奖励费用是249836元,双方单位盖章确认,该汇总表应作为白云纸业公司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的有效证据使用。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具有监理资格为由,认为2004年12月10日签署的《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白云纸业公司是否还欠监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监理费为26万元,核减工程应奖励的费用为24.9836万元,合计50.9836万元。原审庭审中白云纸业公司认可已支付的费用为29.82万元,白云纸业公司尚欠监理费用应为21.1636万元。原审判决扣除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判令白云纸业公司支付20.615594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白云纸业公司上诉状中称,已付34.82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白云纸业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已认可付款29.82万元,应予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白云纸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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