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类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二、六类案件,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
1、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3、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5、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6、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的情形
1、 非军人(即地方当事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或可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通常由文职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可选择由军事法院管辖;
3、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4.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通常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涉重要军事秘密案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2、对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
3、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五、管辖权争议双方先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的规定: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辖。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报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六、明确当事人管辖异议救济权
1、规定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地方法院可以管辖;
2、明确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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