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一、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如果一项纠纷属于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分别按照违约即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所有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起诉时分别按照或侵权确定起诉的管辖法院,如果在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比如从违约变更为侵权的,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确没有管辖权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新闻侵权纠纷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五、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盗版出版物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六、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一致的。
七、专利侵权案件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八、不当得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按照被告就原告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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