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回迁房
一、房屋征收主体和部门
1、确定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
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要明确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推进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征收补偿标准
1、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征收条例》对旧城区改建作出特别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3、《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4、明确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突出可操作性。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5、明确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对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对擅自更改面积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被征收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回迁房相关问题
1、回迁房的产权问题
回迁房同其他商品房在产权上是一样的,开发商同样要给回迁房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部分棚户区改造的廉租房视具体情况而定)
2、回迁房的买卖问题
(1)、对于回迁房上市买卖有一定限制,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立即上市交易,但是回迁房也属于商品房的一种,也是可以买卖的,只是在购房之前要审查它的产权问题。
(2)、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
(3)回迁房房源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政府大都是以商品房回购作为“回迁房”房源,拆迁户选房后,是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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