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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评议与宣判制度

时间:2017-01-17 15:07:3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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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评议活动应当秘密进行。即评议的过程和评议笔录对外一律不公开,不允许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旁听、查阅。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宣判

评议结束后,进入法庭宣判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后在继续开庭时当即宣告判决的内容。定期宣判是指当庭宣判不了,另定日期宣告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此外,定期宣判的案件,还应先期公布宣判的时间、地点、案由,以便关心本案处理的公民旁听。这也是公开宣判的必要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一审判决时,无论当庭宣判或者定期宣判,审判长均应告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说明上诉的法定期限、方式、程序和法院。

三、庭审笔录

  法庭审判笔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它不仅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进行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根据,而且也是以后对案件进行复查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办案质量,进行工作指导的依据;同时,它还是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制作法庭审判笔录,是书记员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庭审判笔录,必须准确、完备,字迹清楚,层次分明。书记员应按照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序,如实地反映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证人等的陈述,应原话记录,不失原意。法庭审判笔录形成后,交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法庭审判笔录还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请求补充或改正的内容,审判长、书记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笔录上注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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